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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来源:  浏览量:4180  发布时间:2020-1-22 12:06:03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印发《濮阳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广大群众发现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可以拨打电话12369进行举报。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核实的,最高可获奖励5000元。  

《办法》规定,举报下列行为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被举报车辆经监测,超出国家排放标准、下达限期改正书的;违法使用散煤的;施工工地污染(含拆迁工地),未按要求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垃圾、秸秆、树叶焚烧及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经检测不达标的)及露天烧烤等其他产生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燃放烟花爆竹的;加油站、储油站、油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露天喷漆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的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的;加油站、汽修店、餐饮店、建筑涂料粉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溶剂涂料生产、石墨碳素等行业,未按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能达标排放、未经验收等违法行为;“黑车”(未在市城管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非法清运建筑垃圾;黑臭水体污染。市城区范围内的黑臭水体污染(河流、坑塘、沟渠以及较大面积的地面污水积存等水体,通过城市黑臭水体定义判定、调查问卷判定、分级标准与测定方法判定等手段认定);市城区范围内尚未发现的、违法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举报下列行为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涉重金属生产、加工、使用的企业,违法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向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散乱污”,未依法取缔到位的,有生产行为的;排污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未经批准或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流动销售桶装汽油的车辆;违法加工及销售散煤的。  

举报下列行为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管控规定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黑加油站点(没有取得合法手续)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办法》规定,举报重大环境违规违法线索的,经查实,根据查处案件罚款的额度按照10%的比例进行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人应向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办法》同时要求,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办法》提出了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