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 通知公告
关于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国电濮阳热电有限公司按照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情况的公示
来源:  浏览量:3720  发布时间:2020-1-16

关于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和国电濮阳热电有限公司按照实际排水量

计征污水处理费情况公示

2018年12月经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国电濮阳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受城市管理局委托,按照国家财政部、发改委、住建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和《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的规定,组织供水、节水、排水、环保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对这两家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原料、产品及相关资料等进行了集体研判分析,一致认为两家企业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符合可以按照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相关条款的规定,因此作出了“经过公示后两企业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排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有效期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的认定。

2019年12月两家企业提出2020年继续按照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的请示,2019年12月31日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两家企业现场各工艺段进行了查验。经现场查勘,发现上述两企业生产工艺、原材料及产品较2018年没有变化 ,可继续按照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1、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不以水为主要原料,由于循环冷却水装置“风吹损失+蒸发损失”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符合《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文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建议按照排水量计征该公司污水处理费。

2、国电濮阳热电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火力发电,不以水为主要原料,因循环冷却水装置大量蒸发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符合《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文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并符合《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建议按照排水量计征该公司污水处理费。

3、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国电濮阳热电有限公司要加强排水流量计日常管理,按照要求定期进行强检。流量计实行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及企业双钥匙管理机制,双方共同确认排水量。

4、本认定有效期截止期限暂定为2020年12月31日。其间,若企业业务、原料、产品发生变化,国家或地方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变化,污水处理费计征办法应重新认定,按照新政策执行。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