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市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二、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