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自市环境攻坚办获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74号),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原则,我市严格按月实施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
今年上半年,我市共获得河南省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奖励241.5万元,扣缴135万元,结余106.5万元。其中,1月份获得奖励49万元,2月份获得奖励143万元,3月份获得奖励27万元,4月份获得奖励4.5万元,5月份获得奖励18万元,6月份扣缴135万元。今年上半,我市共获得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奖励390万元。其中,3月份获得奖励70万元,4月份获得奖励70万元,5月份获得奖励160万元,6月份获得奖励90万元。
参照《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考核标准,我市对各县区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根据PM10、PM2.5优良天数进行奖惩。依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办〔2017〕71号),我市对各县区实施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根据地表水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等进行奖惩。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市共奖励各县区(工业园区除外)空气质量生态补偿1057万元,扣缴2035.5万元;奖励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350万元,扣缴16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