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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党员干部“十不准”
来源:  浏览量:4188  发布时间:2017-2-25 15:14:05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活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河南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暂行办法》《濮阳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等有关规定,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的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十不准”要求。

第一条 不准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

第二条 不准接受或安排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三条 不准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文化等活动安排;

    第四条  不准将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让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和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

第五条 不准违反规定到企业任职或者挂名领取薪酬及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证券;

第六条 不准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不准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

第八条 不准对企业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第九条 不准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未经批准,不准参加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举办的年会、联谊会、茶话会等商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