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河南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暂行办法》《濮阳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政商交往活动的监督,对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商关系交往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谈话、函询,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充分利用微信、网络、信函、电话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在政商交往中为官不为、为官不廉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商关系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谈话、函询。
(一)在政商关系中存在的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不认真落实《河南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在政商关系中存在群众反映较多,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需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通过群众举报、监督检查、评议等工作发现的涉及领导干部在政商关系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在政商关系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有必要实施函询、谈话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对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及《濮阳市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党员干部“十不准”》,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一)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文化等活动安排;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二)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三)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四)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六)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
(七)未经批准,参加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举办的年会、联谊会、茶话会等商务活动。
(八)其他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对不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暂行办法》、《濮阳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等规定,对评议结果较差、群众满意度低、反映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问责。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受到问责的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八条 各部门对其所属工作人员实施监督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