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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消除贪腐侥幸心理
来源:  浏览量:1707  发布时间:2017-2-4 9:29:01

随着民众反腐败声浪的日益高涨,中央和地方查办“老虎”“苍蝇”的力度不断增强,行贿受贿的私下交易行动也开始变得日益隐秘

反腐败需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其中重要策略就是要让贪腐官员缺乏逃脱法律制裁的安全感。一个时期以来,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明确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多次行贿的,按照累计金额予以处罚。不过,由于一些地区对受贿罪的实际追诉标准已远远高于1万元,甚至突破了5万元,因此,行贿罪的追诉数额标准只得水涨船高。

事实上,社会各界要求司法机关在打击贪腐官员的同时,要求严惩行贿的呼声由来已久,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断提出“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行贿犯罪”的要求。但从具体司法统计数据看,就全国范围而言,近年来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比之数量激增的受贿犯罪者而言,落差确实较大。

受贿和行贿本是对孪生兄弟。为官者有权,借此以权谋私;而行贿人通常无权,或者相对权职低微,需要借助更大的权势达到目的。于是,便有了以利相诱、换取权势、为我所用的动力。行贿与受贿,其实是一种难以割舍的相互利用、相互依存的利益交换共同体。

随着民众反腐败声浪的日益高涨,中央和地方查办“老虎”“苍蝇”的力度不断增强,行贿受贿的私下交易行动也开始变得日益隐秘。根据对腐败现象的分析,人们发现,如今的贪腐人员尤其是身居高位的官员,已经愈加追求受贿的体面性、多样性和变通性,为请托办事与收取财物两相分离的考量和设计,已表现得非常明显,司法机关在对涉案行为的证据取得和实际认定上,也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障碍和难题。

从实际情况看,在行贿人与受贿者之间,事实上也早已出现了一群专门从事联络、议价、收送财物的中间人,一定程度上又加剧了司法惩治受贿的难度。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了那些积极索要财物的犯罪情况外,官员的权钱交易行为要构成受贿罪,必须是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并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至少要承诺谋利)的条件。而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受贿官员大多会积极寻找暗道,以增强权钱交易的安全性。于是,减少甚至避免自己与行贿人的直接接触,间接进行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交换,便成了他们的重要选项。

不过,行贿与受贿虽然相互关联,但我们却不能得出“受贿的根源就是行贿”的结论。更不能将行贿与受贿放在同一杆天平秤的两端上考量。要看到,官员缺乏理想信念,公共权力缺少分权制衡,权力运行不够透明公开,始终是包括受贿在内的官员腐败现象的根源,并且最终需要从体制、机制和教育的改革与完善入手,才能得到根治。

我们认为,腐败犯罪机会的日益增加和犯罪成本的逐步降低,或许正是促使一些官员前腐后继、胆大妄为的主因。因此,通过进一步对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的全面改革,不断完善公共权力的配置和制约体系,健全公职人员贪腐犯罪的早发现机制,对制约权力滥用和有效控制权钱交易意义重大。

在惩治官员贪腐犯罪的刑事政策方面,我认为,要更加注重防范为先的原则,而不是依靠重刑威慑。应当看到,腐败官员最为关心的,其实不再是案发之后的处罚轻重问题,而是一经实施贪腐行为之后,是不是会被马上发现,以及在被告发之后,有关部门能不能作出及时认定。

只有将行贿与受贿进行必要的隔离,实施分化瓦解的刑事政策,使官员失去能够轻易逃脱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失去腐败的安全感,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贪腐犯罪的真正动力,达到有效控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