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的通报
来源: 浏览量:3335 发布时间:2016-6-3
近年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市纪委的部署和要求,持续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查处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案件,切实维护了群众利益,市纪委分批次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取得了良好效果。为扎实推进全市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强烈信号,市纪委筛选了14起基层典型案件,现通报如下:
1.华龙区民政局原局长、正科级干部崔清恩骗取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问题。2007年1月至2015年2月,崔清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证明材料,为妻子吴某骗取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11.2万余元。2015年12月,华龙区纪委给予崔清恩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开发区胡村乡民政所原所长张文华贪污优抚等民政资金问题。2009年8月以来,张文华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优抚等民政资金12.34万元,据为己有。2014年6月,经开发区纪工委批准,胡村乡党委给予张文华开除党籍处分;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张文华开除公职处分;2014年10月,审判机关以贪污罪判处张文华有期徒刑十年。
3.范县高码头镇卫生院原院长郭保忠截留卫生室改造补助款问题。2011年至2013年,郭保忠担任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截留辖区内卫生室改造补助款4.55万元,据为己有。2015年9月,审判机关以贪污罪判处郭保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5年10月,范县纪委给予郭保忠开除党籍处分,范县监察局给予郭保忠开除公职处分。
4.南乐县千口镇政府原工作人员、陈村党支部书记,县和丰蔬菜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吴国次贪污建设补助款问题。2012年3月,吴国次以“和丰蔬菜专业合作社”名义争取到南乐县2012年度“菜篮子”产品生产蔬菜项目资金,将其中20万元存入个人账户,从中支取1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2015年12月,南乐县纪委给予吴国次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1月,千口镇政府给予吴国次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清丰县巩营乡政府原工作人员王建政套取专项补贴问题。2011年至2013年,王建政利用其负责巩营乡卫生改厕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该乡崔吉村卫生改厕工程中,虚报150户改厕工程量,套取专项补贴款6万元,将5.9万余元据为己有。2015年9月,审判机关以贪污罪判处王建政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2月,清丰县纪委给予王建政开除党籍处分。
6.濮阳县习城乡青古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吴志坤、村委主任吴进修等人贪污征地赔偿款问题。2014年1月,吴志坤、吴进修和该村党支部副书记吴庆彬利用职务之便,将村第二小组耕地补偿款中的3.6万元与其他村干部共九人予以私分。2015年10月,濮阳县纪委给予吴志坤、吴进修、吴庆彬开除党籍处分,相关涉案人员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台前县城关镇荆石满村原党支部书记满贵军骗取赔偿款问题。2010年底,中南铁路建设占压荆石满村土地时,满贵军伙同他人,以签订虚假鱼塘承包协议的方式骗取赔偿款20.52万元,将其中2.4万余元据为己有。2015年8月,台前县纪委给予满贵军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南乐县杨村乡睢杨村原党支部书记樊社军骗取国家扶贫款问题。2013年9月,樊社军在申报和实施国家良种羊饲养扶贫项目中,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骗取扶贫资金1万元,用于个人支出。2016年2月,南乐县纪委给予樊社军开除党籍处分。
9.开发区胡村乡大村原党支部书记刘国峰、村委主任邢海卿骗取扶贫资金问题。2013年5月,刘国峰、邢海卿利用虚假合同,骗取国家扶贫项目藕种补贴款7万元,其中5万元予以私分和费用支出。2014年6月,经开发区纪工委批准,胡村乡党委给予刘国峰、邢海卿开除党籍处分。
10.濮阳县习城乡桑寨村原党支部书记丁善庆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套取国家资金问题。2003年至2010年,丁善庆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骗取退耕还林款1.2万余元,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4年9月,濮阳县纪委给予丁善庆开除党籍处分。
11.开发区昆吾办胡王合村原党支部书记胡崇革等人贪污问题。在“普九”债务清理上报工作期间,胡崇革伙同村委主任胡世财、会计胡增奇,虚报“普九”债务14万元。2010年10月,三人将14万元“普九”债务资金予以私分。2014年9月,审判机关以贪污罪判处胡崇革有期徒刑六年,胡世财、胡增奇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经开发区纪工委批准,昆吾办党工委分别给予胡崇革、胡世财、胡增奇开除党籍处分。
12.范县王楼镇许堂村原村委主任卢明印贪污扶贫款问题。2011年至2012年,卢明印利用职务便利,在许堂村到户增收扶贫项目中,先后贪污扶贫款6万元。2014年8月,审判机关以贪污罪判处卢明印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0月,范县纪委给予卢明印开除党籍处分。
13.清丰县阳邵乡西阳邵三村原村委主任王凤山骗取专项补贴问题。2014年,在阳邵乡西阳邵三村卫生改厕工程中,王凤山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虚报79户改厕工程量,骗取国家补贴款3.95万元。2015年9月,审判机关以贪污罪判处王凤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5年12月,清丰县纪委给予王凤山开除党籍处分。
14.台前县孙口镇西官路村原村委主任岳元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问题。2013年12月,岳元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征地赔偿款59万元,用于个人承包工程开发。2015年10月,台前县纪委给予岳元振开除党籍处分,由孙口镇政府按照程序罢免其村委主任职务,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发生,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直接损害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传导到县乡、责任压到基层。县乡党委要发挥关键作用,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尤其是县乡纪委,要把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主要任务,坚持纪挺法前,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基层党员干部吃拿卡要、强占掠夺、贪污挪用强农惠农补贴和土地补偿款等问题要严查快处,对敢向扶贫资金和民生资金伸手的决不姑息。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或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甚至袒护包庇的,要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究责任。要强化通报曝光,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坚决遏制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中共濮阳市纪委
濮阳市监察局
201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