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我市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提升绿化整体水平,加快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步伐,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濮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区内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是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家属楼、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居住区绿地是指为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而配套建设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内游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含屋顶绿地、垂直绿化)。
第四条 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做好市城区内单位和居住区绿化审批、行业监督管理、评优评先和技术指导。华龙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中原油田负责本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建设、规划、园林主管部门在审查单位和居住区工程建设项目时,要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确定绿地规划及建设指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上界定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六条 城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
(一) 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第一款(一)、(二)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七条 新建、扩建的单位和居住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其居住区绿地及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加盖绿化审批专用章。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许可时,对未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的,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第六条第一款(二)项绿地率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须经原审定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具体确定。不交纳绿化补偿金的,也可以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和区域易地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 单位和居住区绿地由本单位或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养护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确保植物生长茂盛、修剪整齐,园林设施整洁、无损。临街单位的临街一侧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拆迁透绿,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十二条 单位居住区绿地不得侵占,树木不得随意砍伐。确需变更绿地用途的须向市园林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辖区园林部门的监督下实施。
第十三条 对损毁单位和居住区绿地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城区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市、省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的创建活动。各单位和居住区要积极参加创建活动,提高绿化建管水平和档次。
第十五条 各县城市范围内单位和居住区绿地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