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对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8号建议的
答 复
宋亚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暖气收费标准改用热能或热量计费的建议”收悉。现结合我局职责答复如下:
一、我市供热计量情况
我市的集中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从2008年7月份开始试点实施,目前执行的热计量收费标准为两部制热价,2012年3月市发改部门出台《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分户计量价格的通知》(濮发改〔2012〕85号)。规定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其中居民用热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30﹪:5.7元/㎡,计量热价占总热价的70﹪:0.181元/kwh;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10.20元/㎡,计量热价0.324元/kwh。
二、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热表安装情况
(一)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我市的集中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从2008年6月开始,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濮建〔2008〕144号)、《关于成立濮阳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濮政文〔2009〕118号)、《濮阳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濮政办〔2009〕57号),要求我市2008年启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积极推行城市集中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收费制度,对既有建筑应根据不同情况,有计划、分批次进行技术改造。既有建筑改造工作实施以来,供热企业严格按照文件执行,稳步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根据省住建厅下达的改造任务,住建部门及供热企业确定有改造价值的小区进行改造。改造资金由省财政市财政承担一部分,用户承担800元,剩余的由供热企业出资。目前,我市已先后完成100万平米的既有建筑改造工作。
(二)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作。《关于推进全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濮建文[2010]95号)要求2010年开始,凡濮阳市使用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强制性条文规定进行建设、安装热计量设施;要求供热企业是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实施主体,供热企业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以及计量收费等;要求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设施投资列入工程概算,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在竣工结束后,应组织供热企业对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控制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热。
三、濮阳县供暖收费情况
濮阳县城区供暖原由城发公司运营,运营期间问题较多,自2022-2023采暖季政府决定自营,具体由濮阳县惠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目前濮阳县城区供暖采用的收费方式是按照居民房屋的建筑面积收费,其中居民是19元/平方米,非居民是34元/平方米,还没有实现按户计量收费,原因主要是濮阳县城区供暖相比濮阳市较晚,城区供暖的小区大多为既有小区,供暖系统是城区建设集中供暖管网之前已经建设好的,若进行计量收费改造,每户改造费用及计量表等相关费用近2000元,增加用户负担,百姓意见难统一,改造难度大。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按照2019年11月15日开始颁布实施的《濮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现分户计量;既有住宅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用热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对新建小区从设计开始严格把关,特别是加强计量装置的设计、施工、验收,并把其作为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方便用户控制用热,节约能源,防止浪费。
感谢您的建议,希望今后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