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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知识|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
来源:网络  浏览量:4277  发布时间:2022-9-28

   1.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

无论是信教群众还是不信教群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要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在教义教规与法律发生矛盾时,要始终坚持国法大于教规,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宗教不能干预群众日常生活宗教活动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时必须服从公序良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尊重文化传统和社会伦理道德。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教职人员要尊重民风民俗,不得干预群众的婚丧嫁娶和个人生活,比如不得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名义发布公告要求群众穿着特定服饰、禁烟禁酒等;信教群众过中国传统节日、按当地风俗办红白事,宗教不得干预。
3.禁止借宗教进行商业宣传和广告营销《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利用广告、招牌、宣传片等对宗教造像、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进行商业宣传和商业营销实质上是借教敛财,违背了宗教组织的非营利性质,损害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有的以文化公司名义宣传宗教,有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使用宗教色彩名称或有宗教色彩的商标、广告等,有的宾馆、酒店、商户印制发放有教规教义内容的宣传品,都属于此类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4.企业名称和商户店名不能有宗教色彩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的登记、核准,参照本规则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和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企业名称和商户店名不能带有宗教色彩,如五个宗教的名称“基督”“伊斯兰”等和宗教用语“以马内利”“阿弥陀佛”等,也不能使用含有宗教色彩的阿拉伯语等外语。各类商铺在店面招牌、内部装修、广告宣传中都要遵守这个规定。
5.印刷、出版宗教出版物、宣传品必须报批,不能在公共场所散发编印、发送宗教出版物或其他宗教印刷品,需经省级宗教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宗教活动场所内销售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税务等审批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运送、销售、散发和张贴非法印制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网上涉宗教的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等都有明确规定。开办宗教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所发布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要求,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等内容的违法信息。当前,境外渗透变换方式,大肆利用网络传教;一些人在网上开展宗教活动,搞 “网上烧香”、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宗教捐赠敛财等,都是违法的。
7.共产党员不能信教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是政治纪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