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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对市政协八届六次会议第3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浏览量:2769  发布时间:2022-8-12

濮阳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对市政协八届六次会议第31号提案的

答     复

 

尊敬的刘向东委员:

您提出的城市鲜活污泥、存量污泥无害化处理是国家的要求,也是事关濮阳人民幸福生活的重大事项”收悉,经认真调查研究,现结合我局职责答复如下:

一、我市(含各县区)2021年度14座污水处理厂整体运行稳定,污泥能得到及时处理处置。其中,市本级5座污水处理厂2021年安全生产并处置泥饼38708.87吨,全部电厂掺烧处置。清丰县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并处置泥饼6022吨,全部电厂掺烧处置。濮阳县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并处置泥饼3739吨,全部卫生填埋。南乐县安全生产并处置泥饼6879吨,全部卫生填埋。范县污水处理厂全生产并处置泥饼3726吨,全部卫生填埋。台前县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并处置泥饼14875吨,全部卫生填埋。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目前濮阳市及清丰县均能依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污泥无害化处理,县区污泥无害化处理有待提高,我局下一步将督促县区进行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二、濮阳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行业指导实施意见》严格污泥处理处置及运输管理,要求各污水处理厂处置污泥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污水处理厂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须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

1.各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工艺运行需要及时将剩余污泥处理处置,防止系统污泥积累影响工艺运行及出水效果。

2.各污水处理厂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3.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

4.各污水处理厂每季度要对所产生的污泥进行重金属含量监测,并建立污泥重金属含量监测台帐;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污水处理厂,可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下一步,我局将通过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全面提升我市污水处理运营管理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存量污泥问题及其造成的影响,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动城市管理建设高质量发展,全力将濮阳市打造成山清水秀、人民安居乐业的宜居城市。

感谢您提出的建议,并欢迎您持续关注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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