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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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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 (濮)城罚决字〔2022〕第S001号
来源:  浏览量:2940  发布时间:2022-2-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2〕第S001

当事人:河南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X,法定注册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XXXXXXXXXXX南岸水榭3号楼,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XXXXXXXXXXX。

你(单位)负责的高阳大街东延线性工程现场前期问题未整改到位,且管控期间现场存在机械土方施工未见抑尘措施、大面积黄土未覆盖等扬尘污染问题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本机关于20221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12月29日“除尘行动”督导组检查发现单位施工的高阳大街东延线性工程时发现:前期问题未整改到位,且管控期间现场存在机械土方施工未见抑尘措施、大面积黄土未覆盖等扬尘污染问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关于交办函(濮控尘交〔202163号,证明案件来源、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真实存在;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

20222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2〕第S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2〕第S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负责的高阳大街东延性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前期问题未整改到位,且管控期间现场存在机械土方施工未见抑尘措施、大面积黄土未覆盖等扬尘污染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应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公司落实扬尘管控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被市控尘办移交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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