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2〕第1002号
当事人:濮阳市市区腾龙宾馆 法定代表人:李xx
住所:建设路京开大道交口东南角 企业类型:非公司私营企业 经营范围:房屋整体出租。(不实际经营宾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xxxxxxxxxx。
2022年1月19日,我局收到濮阳市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信访突出问题化解攻坚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交办腾龙小区未竣工验收已交房入住进行处罚问题的函》(濮房信专办函【2022】1号),函中指出:对于腾龙小区未竣工验收已交房入住进行处罚问题,《市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信访突出问题化解攻坚推进会议纪要》(濮房信房专办 【2020】13号)已明确意见。按照《濮阳市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突出问题化解攻坚工作的意见》(濮办【2019】19号)的规定,由我局就腾龙小区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案按照从轻从旧原则处罚。你(单位)建设的腾龙小区未经竣工验收已交付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1997年在建设路与京开路交叉口东南角建设的濮阳市腾龙小区3#、4#两栋住宅楼,未经竣工验收已交付使用,属于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濮房信专办函【2022】1号《关于交办腾龙小区未竣工验收已交房入住进行处罚问题的函》;
证据二:濮房信房专办【2020】13号《市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信访突出问题化解攻坚推进会议纪要》;
证据三:濮办【2019】19号《濮阳市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突出问题化解攻坚工作的意见》;
证据四:询问笔录;
证据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六:现场照片。
2022年1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2〕第1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2〕第1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的腾龙小区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9号)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的规定。应当: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证据,依照从旧从轻原则,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9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3#楼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2)4#楼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款合计: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华龙区支行(账号:4105016153080000028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2年 2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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