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4010-4号
当事人: 仇** 年龄:39 出生年月:19**年 **月**日 民族:汉 工作单位: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乙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文化程度:中专 身份证号码: 41090119********** 住址:濮阳县************** 联系电话: 1763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负责施工建设的建业天筑39号楼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备案手续开工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在卫都路金堤路交叉口西南角负责施工建设的建业天筑39号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备案手续开工建设建业天筑39号楼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备案手续开工建设建业天筑39号楼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证明: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备案手续开工建设建业天筑39号楼
4、现场照片,证明 :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备案手续开工建设建业天筑39号楼
2021年11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听)告字〔2021〕第401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 。
现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x5%=25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1年11月23日
联 系 人: 刘永瑞 联系地址: 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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