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负责的胡村南街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存在问题:无任何抑尘措施,大面积黄土裸露未覆盖,场区施工道路泥泞等问题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10月20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督导检查发现你单位施工的胡村南街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时发现:无任何抑尘措施,大面积黄土裸露未覆盖,场区施工道路泥泞等问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关于交办函(濮控尘交〔2021〕32号),证明案件来源、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真实存在;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1〕第S0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1〕第S04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负责的胡村南街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存在无任何抑尘措施,大面积黄土裸露未覆盖,场区施工道路泥泞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应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扬尘污染防控不力,性质严重。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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