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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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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S041号
来源:  浏览量:4823  发布时间:2021-1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S041

当事人:濮阳正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X。

你(单位)承建的郑济铁路站前ZPZQ-I标段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大面积黄土裸露,施工道路泥泞,无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带泥上路扬尘污染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本机关于202111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11月5日,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接市环委办反馈,检查单位施工的郑济铁路站前ZPZQ-I标段项目时发现:现场存在大面积黄土裸露,施工道路泥泞、无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带泥上路扬尘污染问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关于交办函(濮控尘交〔202139号,证明案件来源、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真实存在;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

202111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1〕第S0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1〕第S041号)告知你(单位)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承建的郑济铁路站前ZPZQ-I标段项目存在现场大面积黄土裸露,施工道路泥泞、无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带泥上路扬尘污染问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应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扬尘防控工作疏于管理管控不力。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11月25日

 

 

 

联系人:朱振宇 刘少飞       联系地址:人民路与金融街交叉口邮政局院内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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