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4009号
当事人:濮阳荣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21年8月23日 实施了 在开州路西与民生路东开发建设的荣盛华府项目2#、3#、4#、5#住宅楼,未按照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图进行建设,擅自改变住宅楼梯间出口位置、改变小区规划道路及绿地布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1年 8月 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擅自将荣盛华府项目2#、3#、4#、5#住宅楼原来设计的楼体南侧楼梯间出口改建到楼体北侧(2#、3#楼体北侧4个门厅已改建完成,4#、5#楼体北侧门厅未建成);住宅楼北侧应绿化的绿地被改为硬化道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将荣盛华府项目2#、3#、4#、5#住宅楼原来设计的楼体南侧楼梯间出口改建到楼体北侧(2#、3#楼体北侧4个门厅已改建完成,4#、5#楼体北侧门厅未建成);住宅楼北侧应绿化的绿地被改为硬化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根据以下证据材料:
1、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我局移送的《关于荣盛华府项目2#、3#、4#、5#住宅楼的案件移送函》(濮自然资函〔2021〕78号);
2、现场检查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照片;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规划设计时的施工图纸;
7、变更设计后的施工图纸;
8、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备案表;
9、业主上访等相关文件。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轻微、一般、严重)。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拆除2#、3#住宅楼楼体北侧改建的门厅,拆除2#、3#、4#、5#住宅楼原设计楼体南侧门厅位置改建成卧室的墙体,恢复原状;恢复2#、3#、4#、5#楼体北侧绿地。
2、罚款:(荣盛华府项目2#楼结算价款831.51万元、3#楼结算价款853.74万元、4#楼结算价款866.47万元、5#楼结算价款858.2万元,共计:34099200元)34099200元×10%=3409920元(叁佰肆拾万零玖仟玖佰贰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或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59802708653)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 11 月19 日
联 系 人: 王仁志 联系地址:濮阳市综合执法局
联系电话: 0393-6661402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