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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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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pyhl(区)城罚决字〔2021〕第zyb006号
来源:  浏览量:4446  发布时间:2021-11-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hl(区)城罚决字〔2021〕第zyb006号

当事人濮阳市华龙区二波大锅烩菜店,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年03月19日,经营场所:濮阳市华龙区*****,经营者:程**、19***月5日出生、**学历、身份证号码为4109********13、家住河南省*******,电话:187*****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E01                                          

你(单位)于  2021年11月2日上午,实施的厨房日常操作时油烟净化设施未打开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于 2021年 1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日上午,在濮阳市华龙区京开路与五一路交叉口东350米北濮阳市华龙区二波大锅烩菜店厨房日常操作时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了该门店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了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及违法事实;

    2021 7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hl(区)城罚先告字〔2021〕第zyb00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hl(区)城罚听告字〔2021〕第zyb00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濮阳市华龙区二波大锅烩菜店厨房日常操作时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市中原路支行(账号:94100201000731778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9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11月16日

 

 

 

系 人:陈仁强     联系地址:濮阳市五一路与大庆路交叉口西南角 

联系电话0393-6930012                  邮政编码: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