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负责的荣盛滨河商业街项目在橙色预警管控期间人工开挖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10 月30日,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在市城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问题专项行动中督导检查荣盛滨河商业街项目时发现:你单位在橙色预警管控期间人工开挖作业问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交办函(濮控尘交〔2021〕35号),证明案件来源、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真实存在;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1〕第S03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1〕第S03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负责的荣盛滨河商业街项目在橙色预警管控期间人工开挖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应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经制止后仍拒不执行,影响恶劣。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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