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4008号(个人)
当事人: 姓名:高* 年龄:31 出生年月:19****日 民族:汉 工作单位:濮阳豫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职务:现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41052619********X 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联系电话:15315******6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11日对你(单位)涉嫌没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工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在河南省濮阳市高阳大街与振兴路交叉口东南角高阳实验学校项目没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你单位没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工建设高阳实验学校项目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单位没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工建设高阳实验学校项目
3、现场照片,证明 :你单位没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工建设高阳实验学校项目
2021年10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听)告字〔2021〕第4008号(个人)),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的规定,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 。
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综合教学楼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000×5%=10000元
二、风雨操场报告厅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000×5%=10000元
三、消防水池及泵房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000×5%=10000元
四、门岗房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000×5%=10000元
合计共罚款:4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濮阳振兴北路支行(账户名称: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局,账号:4100 1506 8100 5020 6324)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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