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你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濮水路西、绿城路南建业云筑小区G1#配套用房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安全施工备案,擅自施工。G1#配套用房建筑结构为框架结构,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2152.20㎡,其中地下面积522.82㎡,工程造价为2795㎡/元。施工进度为一层正在封顶。工程造价为2795㎡/元。你做为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检查记录,证明 G1#配套用房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 G1#配套用房的工程进度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照片,证明 G1#配套用房的工程进度;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你是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事实;
证据五:规划许可证,证明 G1#配套用房规划合法性;
证据六:总平面图,证明 G1#配套用房符合规划;
2021 年10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1〕第3004-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明确提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60153×5%=13007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零柒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1年10月20日
联 系 人:王喜超 联系地址:人民路239号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三大队
联系电话:0393-6679699 邮政编码: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