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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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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3004-4号
来源:  浏览量:4243  发布时间:2021-10-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3004-4

当事人:河南省恒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年10月13日实施了濮水路西、绿城路南的建业云筑小区G1配套用房楼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110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公司在濮水路西、绿城路南建业云筑小区G1#配套用房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G1#配套用房建筑结构为框架结构,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2152.20㎡,其中地下面积522.82㎡,工程造价为2795㎡/元。施工进度为一层正在封顶。工程造价为2795㎡/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检查记录,证明G1#配套用房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G1#配套用房的工程进度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照片,证明G1#配套用房的工程进度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规划许可证,证明G1#配套用房规划合法性

证据六:总平面图,证明G1#配套用房符合规划

202110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1〕第3004-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明确提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业云筑小区G1配套用房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应当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停工配合工作,且G1配套用房建筑面积2152.20㎡,涉案面积工程面积在 20000㎡以下,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建法〔2020〕445号

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轻微违法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你公司施工的建业云筑小区G1配套用房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轻微、一般、严重)。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1年10月20日

 

 

 

 

 

系 人:王喜超   联系地址:人民路239号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三大队

联系电话:0393-6679699     邮政编码: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