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于2021年10月13日实施了开发建设的建业云筑小区G1配套用房楼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进行安全施工备案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进行安全施工备案,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濮水路西、绿城路南建业云筑小区G1#配套用房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安全施工备案,擅自施工。G1#配套用房建筑结构为框架结构,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2152.20㎡,其中地下面积522.82㎡,工程造价为2795㎡/元。施工进度为一层正在封顶。工程造价为2795㎡/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检查记录,证明 G1#配套用房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 G1#配套用房的工程进度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照片,证明 G1#配套用房的工程进度;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G1#配套用房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规划许可证,证明 G1#配套用房规划合法性;
证据六:总平面图,证明 G1#配套用房符合规划;
2021 年10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1〕第3004-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明确提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建业云筑小区G1配套用房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安全施工备案,擅自施工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办理安全施工备案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鉴于当事人积极停工配合工作,且G1配套用房建筑面积2152.20㎡,涉案面积工程面积在 20000㎡以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建法〔2020〕445号):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轻微违法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你公司开发建设的建业云筑小区G1配套用房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轻微、一般、严重)。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轻微违法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公司开发建设的建业云筑小区G1配套用房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轻微、一般、严重)。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60153元(1.施工许可方面:2152.20㎡×2795元/㎡×1%=60153元;2.质量监督方面:罚款200000元;3.安全生产备案方面:责令限期自行整改,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零壹佰伍拾叁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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