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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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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3002 号
来源:  浏览量:4739  发布时间:2021-10-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3002

当事人:濮阳华源水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年8月24日实施了未按照《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于 2021  9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8月24日,濮阳华源水务有限公司出厂水出现异味。事故直接原因是濮阳华源水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社会影响较大,后果较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濮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濮阳华源水务有限公司(市第三水厂)8·24水质异味事件调查情况的报告(濮城管〔2021〕243号)及领导批示,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二: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水质检测中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供水水质异常,不符合国家标准

证据三:濮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 ,证明供水水质异常,不符合国家标准

证据四:调查组对濮阳华源水务有限公司生产科冯永涛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供水水质异常,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

证据六:检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证明事发后你公司进行了整改;

证据七:网站新闻报道,证明8·29水质异味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

2021 年 9 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1〕第3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未按照《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建法〔2020〕445号),濮阳华源水务有限公司出厂水单项水质指标异常,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轻微、一般、严重);濮阳华源水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投入运行至今未进行清淤、冲洗等检修工作,该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轻微、一般、严重)。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罚款2.5万元;2.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罚款3万元。以上两项罚款合计5.5万元(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         (账号601002161000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

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1年10月20日

 

系 人:王喜超   联系地址:人民路239号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三大队

联系电话:0393-6679699     邮政编码: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