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于 2021年5月29日实施了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跨区经营、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本机关于2021年8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跨区经营、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2021年5月29日上午8时35分左右在开发区王助镇花东村发生一起民房爆炸事件,造成1人死亡。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濮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发区王助镇花东村5·29爆炸事件调查报告的批复(濮安委〔2021〕18号)1份 ;
证据二:濮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提请批复《开发区王助镇花东村5·29爆炸事件调查报告》的请示(濮应急〔2021〕46号)1份;
证据三:检查记录1份;
证据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证据五:现场勘验照片15张;
证据六:对濮阳通用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周胜彬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8月3日、8月24日各1份)。
以上证据,证明濮阳通用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濮阳通用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八:濮阳通用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的《燃气经营许可证》4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燃气经营资质。
证据九:濮阳县公用事业局《关于变更法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督促函》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燃气经营资质。
证据十:濮阳县公用事业局关于督促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函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燃气经营资质。
证据十一: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主体资格及历次工商变更登记的连续性。
证据十二:濮阳县城区民用天然气特许经营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特许经营区域。
证据十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十四:专项审计报告2份,证明跨区域经营的其违法所得。
证据十五: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协助调查人主体资格。
证据十六:对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学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濮阳通用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跨区域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七: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燃气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濮阳通用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跨区域经营的违法事实、协助调查人具有燃气经营资质。
证据十八: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各1份,证明协助调查人经营区域。
证据十九:经济技术开发区图1份,证明濮阳通用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跨区域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十:领导同志批示誊清1份,证明5·29燃气爆炸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
证据二十一:网站新闻报道3份,证明5·29燃气爆炸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
证据二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1份,证明违法所得规章依据。
2021 年8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1〕第3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本机关2021年 9 月10日组织听证,你(单位)辩称, 燃气爆炸造成的人员伤亡主要原因是个人私接、私改、使用不当造成的;燃气跨区经营是由于华润燃气公司无能力接手事发地的燃气工作,为了煤改气进度的尽快完成才实施的燃气跨区经营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你(单位)的上述申辩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建法〔2020〕445号):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 5 万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根据《开发区王助镇花东村5·29爆炸事件调查报告》,你公司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年供气量达3850万m3,其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轻微、一般、严重)。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该公司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造成人员伤亡事件,事件发生后,相关领导做出批示,多家网站进行报道,社会影响恶劣。其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轻微、一般、严重)。
鉴于以上违法事实及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万元(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罚款20万元+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罚款10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1年10月20日
联 系 人:王喜超 联系地址:人民路239号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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