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罚字〔2020〕第750008号
当 事 人: 韦**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0928********0039
住所(地址):河南省濮阳县******
本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案调查。你(单位) 于2020年5月22日,韦**驾驶车牌号为豫J366H2轻型自卸货车在昆吾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运输破碎路面未覆盖。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你(单位)违法事实有证据: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等可以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一般、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