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罚字〔2020〕油第610011号
当 事 人:濮阳市华龙区兄弟烧烤店
法定代表人:刘**
地 址:濮阳市茂名路中段东侧总厂二分厂
经查,你(单位)存在餐饮油烟排放超过排放标等问题。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