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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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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S031号
来源:  浏览量:4824  发布时间:2021-7-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S031

当事人: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 承建的春耕家园(南地块)项目,存在部分塔吊检测报告过期的施工安全隐患问题的行为,涉嫌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本机关于20217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市安监站对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春耕家园(南地块)项目检查时发现:存在部分塔吊检测报告过期的施工安全隐患问题。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市住建局《关于移交现代商贸广场、春耕家园南地块在建项目违法行为线索的通知》和《濮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关于春耕家园南地块在建项目延期整改情况的报告》,证明案件来源、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真实存在;

20217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1〕第S0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1〕第S031号)告知你(单位)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承建的春耕家园(南地块)项目,存在部分塔吊检测报告过期的施工安全隐患问题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鉴于当事人逾期一天整改完毕。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7000元(人民币柒仟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7月29日

 

联系人:高岩           联系地址:人民路112-2号城市管理局3楼

联系电话:0393-6101686    邮政编码: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