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行政处罚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罚字〔2020〕油第610017号
来源:  浏览量:3227  发布时间:2020-9-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罚字〔2020〕油第610017号

   人:  濮阳市华龙区苏北路天赐面馆                

法定代表人:**                                            

     址:苏北路玉兰花园91号楼9号商铺                

 

经查,你(单位)存在餐饮油烟排放超过排放标等问题。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