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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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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S029号
来源:  浏览量:3760  发布时间:2021-8-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S029

当事人: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 承建的现代商贸广场二期项目,存在施工方没有制定塔吊防碰撞方案的施工安全隐患问题的行为,涉嫌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于20217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4月16日,市安监站检查单位施工的现代商贸广场二期项目时发现:“塔吊无防碰撞方案”的施工安全隐患问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市住建局《关于移交现代商贸广场二期、春耕家园南地块在建项目违法行为线索的通知,证明案件来源、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真实存在;

20217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1〕第S0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1〕第S029号)告知你(单位)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承建的现代商贸广场二期项目,存在施工方没有制定塔吊防碰撞方案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施工安全工作中疏于管理整改不力。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8000元(人民币捌仟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8月16日

 

联系人:王晓           联系地址:人民路112-2号城市管理局3楼

联系电话:0393-6651562    邮政编码: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