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 承建的濮阳市人民路等六条道路提质改造工程(长庆路(建设路-绿城路)大修工程),存在项目三级安全教育资料填写错误,未填写教育时长、教育日期,三级安全教育对象错误;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施工安全隐患问题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本机关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6月30日,省住建厅安全生产专项督导组到濮阳市人民路等六条道路提质改造工程(长庆路(建设路-绿城路)大修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项目三级安全教育资料填写错误,未填写教育时长、教育日期,三级安全教育对象错误;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施工安全隐患问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河南省住建厅《关于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整改处理的督办通知》,证明案件来源、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真实存在;
2021年7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1〕第S0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1〕第S028号)告知你(单位)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承建的濮阳市人民路等六条道路提质改造工程(长庆路(建设路-绿城路)大修工程),存在(1)项目三级安全教育资料填写错误,未填写教育时长、教育日期,三级安全教育对象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鉴于当事人在施工安全工作中疏于管理,管控不力,事后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项目三级安全教育资料填写错误,未填写教育时长、教育日期,三级安全教育对象错误,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以上合计共处罚款陆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8月2日
联系人:王晓 联系地址:人民路112-2号城市管理局3楼
联系电话:0393-6651562 邮政编码: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