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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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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S026号
来源:  浏览量:3650  发布时间:2021-7-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S026

当事人:河南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 承建的西湖社区二期三标项目,存在19#楼悬挑脚手架悬挑层未设置踢脚板、悬挑梁拉结钢丝绳数量和拉结方式不满足要求、工字钢两侧未使用木楔子固定、个别工字钢使用单螺母固定、小横杠偏离主节点大于150mm、连墙件设置间距过大、架体离墙间距过大且无水平防护、架体杂物较多,存在支模架与悬挑悬挑脚手架连接的施工安全隐患问题的行为,涉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本机关于20217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6月30日,省住建厅安全生产专项督导组到你们公司施工的西湖社区二期三标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19#楼悬挑脚手架悬挑层未设置踢脚板、悬挑梁拉结钢丝绳数量和拉结方式不满足要求、工字钢两侧未使用木楔子固定、个别工字钢使用单螺母固定、小横杠偏离主节点大于150mm、连墙件设置间距过大、架体离墙间距过大且无水平防护、架体杂物较多,支模架与悬挑悬挑脚手架连接的施工安全隐患问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省住建厅《关于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整改处理的督办通知》,证明案件来源、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真实存在;

20217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1〕第S0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1〕第S026号)告知你(单位)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承建的西湖社区二期三标项目,19#楼悬挑脚手架悬挑层未设置踢脚板、悬挑梁拉结钢丝绳数量和拉结方式不满足要求、工字钢两侧未使用木楔子固定、个别工字钢使用单螺母固定、小横杠偏离主节点大于150mm、连墙件设置间距过大、架体离墙间距过大且无水平防护、架体杂物较多,支模架与悬挑悬挑脚手架连接的施工安全隐患问题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鉴于当事人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完毕。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罚款13000元(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2、对李胜刚罚款1500元(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3、对邓红旭罚款1500元(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7月29日

 

联系人:高岩           联系地址:人民路112-2号城市管理局3楼

联系电话:0393-6101686    邮政编码: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