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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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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S018号
来源:  浏览量:3508  发布时间:2021-8-3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S018

当事人:濮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 承建的中央公园望璟台项目,配电箱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记录造假,有人代替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本机关于20217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6月16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暗查暗访单位施工的中央公园望璟台项目时发现:配电箱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记录造假,有人代替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施工安全隐患问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市住建局《关于移交市城区春耕家园等12个建筑工程项目违法行为线索的通知,证明案件来源、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真实存在;

20217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1〕第S0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1〕第S018号)告知你(单位)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提出听证要求,2021年7月26日,由法规科组织听证,听证结论为执法人员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承建的中央公园望璟台项目(1)配电箱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记录造假,有人代替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第五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鉴于当事人施工安全工作中疏于管理管控不力,事后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配电箱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记录造假,有人代替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以上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8月3日

 

联系人:王晓           联系地址:人民路112-2号城市管理局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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