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 承建的濮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工程,存在施工方“电工马彦宾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施工安全隐患问题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本机关于2021年7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6月16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暗查暗访你单位施工的濮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工程时发现:“电工马彦宾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施工安全隐患问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市住建局《关于移交市城区春耕家园等12个建筑工程项目违法行为线索的通知》,证明案件来源、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真实存在;
2021年7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1〕第S0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1〕第S017号)告知你(单位)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承建的濮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工程,存在施工方“电工马彦宾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第七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鉴于当事人在施工安全工作中疏于管理,管控不力,事后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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