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 开发建设的湖光山色项目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预售的行为,涉嫌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本机关于2021年7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湖光山色项目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预售问题 。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光山色项目房源保留协议、退款票据、承诺书,证明案件来源、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真实存在;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
2021年7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1〕第S0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1〕第S015号)告知你(单位)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开发建设的湖光山色项目,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预售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1.责令停止预售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3.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发现后立即进行了整改,退还了全部买受人的房源保留金,没有违法所得,其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预售活动;2.罚款75000元(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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