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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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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S014号
来源:  浏览量:3203  发布时间:2021-7-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S014

当事人:濮阳市XX建设有限公司

(单位) 承建的湖光山色项目,存在施工方没有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没有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资料、没有开展隐患自查自纠、深基坑周围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施工安全隐患问题的行为,涉嫌违反《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本机关于20217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6月16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暗查暗访单位施工的湖光山色项目时发现:施工方没有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没有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资料、没有开展隐患自查自纠、深基坑周围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施工安全隐患问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市住建局《关于移交市城区春耕家园等12个建筑工程项目违法行为线索的通知,证明案件来源、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真实存在;

20217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1〕第S0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1〕第S014号)告知你(单位)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承建的湖光山色项目,存在施工方没有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没有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资料、没有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深基坑周围未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鉴于当事人施工安全工作中疏于管理管控不力,事后积极整改。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施工方没有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没有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资料、没有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处罚款万元深基坑周围未设置警示标志,违法行为轻微,处罚款叁万元。共处罚款玖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7月13日

 

联系人:高岩           联系地址:人民路112-2号城市管理局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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