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罚字〔2020〕第510007号
当 事 人:赵**
身份证号码:41052219640218****
住所(地址): 安阳市***********号
本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对你单位施工建设的濮阳德康断肢再植医院科研楼项目涉嫌违法建设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黄河路南、清河路西施工建设的濮阳德康断肢再植医院科研楼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已构成违法。你单位违法事实由证据: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4、施工合同;5、工程价格(合同价)审核表等可以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建法[2017]16号),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9000元(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你是濮阳德康断肢再植医院科研楼项目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你本人作出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9000×5%=450元(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
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或将罚款缴至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25980270865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