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罚字〔2020〕第510001号
当 事 人:
(单位)名称:东明海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尚**
住所(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号楼****室
本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立案调查。我局于2020年3月30日收到濮阳工业园区建设局、昌湖办事处移交的材料显示,你(单位)承建的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第一加油站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黄土裸露未覆盖到位、出入车辆未100%冲洗带泥上路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你(单位)违法事实有证据: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濮阳工业园区建设局、昌湖办事处移交材料等可以证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属于严重(一般、较重、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或将罚款缴至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25980270865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