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20年)濮城管罚字第320020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孔**
地址、电话: 河南省濮阳市*****
经查实:当事人在黄河路南侧卫河路西约100米处存在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问题,以上违法事实由(写明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1、濮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查处中银小区擅自施工的通知》;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等证实。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为 一般。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下列处罚(写明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此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21年 1 月 25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2、送达时,应有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