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行政处罚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罚字〔2020〕第320015号
来源:  浏览量:2819  发布时间:2020-10-15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20年)濮城管罚字第320015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河南鹏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路与卫河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 

经查实:当事人绿城路南、香山路西施工西湖学府工程施工工地现场存在土石方作业未湿法降尘,黄土裸露未覆盖,施工道路浮土较重等问题以上违法事实由(写明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1、濮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文件控尘交202060文件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等证实。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下列处罚(写明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人民币100000元)。

此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20   10  15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2、送达时,应有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