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 罚决字〔2020〕第DC1014号
当事人:和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濮阳市华龙区历山路老七羊肉汤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10900MA47XXXX
住所(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历山路107号
经营者:和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152219920803XXXX
联系电话: 1983936XXXX
联系地址:山东省XXXX 村293号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 28日对和XX经营的濮阳市华龙区历山路老七羊肉汤馆大气污染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濮阳市华龙区历山路107号经营的濮阳市华龙区历山路老七羊肉汤馆营业时油烟排放严重,经检测油烟排放均值为1.89mg/m3,该饭店为小型饭店,超出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该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依法登记;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身份,有权处理该店经营情况的有关事宜;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询问了解,此违法行为属实;4、油烟测试仪记录,证明该店油烟排放数值超标;5、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取证6、整改后油烟测试仪记录,证明该店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修订(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轻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 (账号:60100216100028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