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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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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罚字〔2020〕第320007号
来源:  浏览量:2639  发布时间:2020-6-4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20年)濮城管罚字第320007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中恒国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  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   

经查实:当事人中原西路濮上园北门对面人行道(路北)上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上违法事实由(写明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1、濮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查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擅自施工的通知》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等证实。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二十七 的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为 轻微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下列处罚(写明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元)。

此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20 6 4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2、送达时,应有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