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20年)濮城管罚字第320006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濮阳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 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杨**
经查实:当事人建设的位于五一路北、振兴路东的中房越秀城二期项目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以上违法事实由(写明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1、举报人提供的房源保留保证金收据;2、中房越秀城二期房源保留协议;3、询问笔录证实。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为 一般 。
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下列处罚(写明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75000元(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此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20 年7月 27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2、送达时,应有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