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20年)濮城管罚字第320004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濮阳市润森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 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濮上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吕**
经查实:当事人在政和一路北、昆吾路西建设施工的昆吾名家项目存在大面积黄土裸露,覆盖不彻底;工地浮土严重,造成扬尘污染等问题。以上违法事实由(写明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1、濮阳市环保督察问题交办单 濮环督【2020】2020011号;2、现场照片证实。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为 严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下列处罚(写明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人民币100000元)。
此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20年 4 月 21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2、送达时,应有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