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20年)濮城综罚字第DC2004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濮阳市赓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濮阳市南海路与京开道交叉口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曹**
经查实:你在五一路南、大港路西五一公社小区1#、3#、12#、18#楼,未竣工验擅自交付使用,以上违法事实由(写明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1、濮阳市信访局向我局发文《关于交办市领导批示的函》濮访个交〔2020〕117号;2、询问笔录等证实。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下列处罚(写明处罚种类):1、立即改正;2、罚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080000×2%=81600元(人民币捌万壹仟陆佰元整)
此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华龙区支行(账号:4105016153080000028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综合执法局
2020 年 10 月 19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2、送达时,应有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