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D002号
当事人: 靳XX
你(单位)于2021年1月 12日实施了营业时未使用油烟净化设备的行为,涉嫌大气污染,本机关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 靳XX在濮阳市华龙区xxxxxx的濮阳市华龙区砂锅烩面馆营业时未使用油烟净化设备,油烟排放严重,经检测油烟排放均值为2.39mg/m3,该饭店为小型饭店,超出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依法登记;
证据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负责人身份;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询问了解,此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油烟测试仪记录,证明该店油烟排放数值超标;
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取证;
证据六: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该店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2021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听)告字〔2021〕第D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营业时未使用油烟净化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应当: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二)》第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五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治,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其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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