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 罚决字〔2020〕第DC1005号
当事人: 濮阳市中原路巴爷大虾餐馆
(个人)姓 名:白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090119871204XXXX
本机关于2020 年10 月 13 日对濮阳市中原路巴爷大虾餐馆大气污染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濮阳市中原路与金堤路交叉口东30米路北经营的濮阳市中原路巴爷大虾餐馆营业时油烟排放严重,经检测油烟排放均值为1.18mg/m3,超出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该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调查询问笔录;2、油烟测试仪记录;3、现场照片。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轻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 (账号:60100216100028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