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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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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7047号
来源:  浏览量:4252  发布时间:2021-8-18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 (濮)城罚决字〔2021〕第7047号

当事人:姓名:濮阳市******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4F     被委托人:李**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年**月**日   年龄:**岁  工作单位:濮阳市********有限公司   文化程度:初中    身份证号码:410928*******5719   住址:河南省濮阳县*********    联系电话:186******3567               

你(单位)于2021年8月3日实施了所有的车牌号为豫JB7839(豫J8K3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濮水路与绿城路交叉口西南角运输建筑垃圾未覆盖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8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所有的车牌号为豫JB7839(豫J8K3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濮水路与绿城路交叉口西南角运输建筑垃圾未覆盖,情节严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运输过程中未覆盖;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运输过程中未覆盖;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运输过程中未覆盖。

2021年8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听)告字〔2021〕第704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所有的车牌号为豫JB7839(豫J8K3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濮水路与绿城路交叉口西南角运输建筑垃圾未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应当: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但由于篷布较短,现场无法整改到位,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8月18日

 

 

 

 

 

系 人: 储明奇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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