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20年)濮城综罚字第21001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濮阳市贵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濮阳市南海路与长庆路交叉口西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边**
经查实:当事人在南海路南,常青路西鑫苑小区6#、7#商住楼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以上违法事实由(写明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1、濮阳市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信访突出问题化解攻坚专项小组办公室《交办函》(濮房信专办函〔2020〕46号);2、询问笔录等证实。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下列处罚(写明处罚种类):1、立即改正;2、罚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080000×2%=81600元(人民币捌万壹仟陆佰元整)
此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华龙区支行(账号:4105016153080000028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20 年 10 月 19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2、送达时,应有送达回证。